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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定残后因其他疾病病故 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2022-07-20 11:46:41 来源:工人日报

职工林晓晓日咨询说,她丈夫遭遇道路交通事故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可还没来得及向对方司机索要赔偿,其丈夫便突然死于心肌梗塞。她想知道:在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但心肌梗塞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情况下,她能否向对方司机索要按八级伤残计算的全额残疾赔偿金?

法律分析

林晓晓不能索要按八级伤残计算的全额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分别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上述规定表明,残疾赔偿金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对收入损失原则上虽采定型化赔偿,以客观方式计算;对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也会兼顾主观损害的填补,以客观方式与主观方式相结合计算。

与之对应,虽然林晓晓的丈夫已被评定为八级伤残,但基于残疾赔偿金本质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其因与交通事故无关的心肌梗塞死亡,意味着其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林晓晓作为其亲属,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期间应当限定在定残之日至死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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