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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两级人民法院再次提醒:求职就业应擦亮眼睛

2022-07-05 10:00:25 来源:工人日报

每到求职季,所谓有“大本事”人的手中“领导指标”“内部信息”等,总让一些求职者或者其父母很是痴迷,趋之若鹜,甚至为此不惜重金。个别不走正路的职业中介机构也乐意制造这种氛围,并借此赚些“真金白银”。邯郸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再次提醒了人们:求职就业应擦亮眼睛。

基本案情:未能按照承诺安排就业

学员讨要培训费起纠纷

2018年4月上旬,郝某通过李某得知,高某有邯郸市政法机关单位招聘网络运维工程师的信息和推荐机会。其便在李某的带领下,于2018年4月22日,找到河北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以下简称邯郸分公司)负责人高某。高某向郝某介绍了招聘情况,并保证该招聘工作的地点为邯郸市公检法系统。

2018年4月22日郝某(乙方、学员)与邯郸分公司(甲方)签订了《推荐就业服务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甲方负责学员的推荐工作,按规定完成推荐计划,并负责组织乙方参加全国和地方各有关单位的面试。乙方在离校经甲方面试合格后,甲方在1~3个月内为乙方提供到岗就业服务,如在1~3个月内不能为乙方推荐上岗就业,甲方无条件退还全部费用。同日,郝某在邯郸分公司以现金方式交纳费用5万元,李某代其交纳费用1万元。高某出具两张收据,收款事由均为培训费,单位盖章处均是高某的签字。2018年5月24日,郝某归还李某代其垫付的1万元费用。

2018年5月2日,郝某(丙方)与河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甲方)、河北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三方签订了《培训就业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委培计划对丙方进行就业前培训,制定并实施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以满足乙方提出的人才培养要求,督促乙方和丙方签订正式的劳动就业合同。培训结束后,郝某入职河北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作,由该公司派遣至石家庄、保定等多个项目地点工作。由于工作地点一直在外地,未能调回邯郸,郝某及其父亲多次找高某要说法。2019年9月8日,高某向郝某出具证明,内容为:“郝某经培训在公检法上班,由于长时间没有调回来,先把郝某安排在联通、移动、电信上班,后期公检法回邯郸,还把安排郝某去公检法上班。如公检法上不了班,退还郝某的费用,扣除培训费用(壹万元以内);注明:2019年10月底之前回公检法;证明人:高某;2019年9月8日。”

因未能调回邯郸工作,郝某于2019年10月底从河北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辞职。郝某要求高某、李某返还费用,因纠纷成讼。

郝某向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要求高某、李某退还收取郝某的全部费用共计6万元,高某、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共计1万元,诉讼费由高某、李某承担。

判决:当事人不能证明其系职务行为

按约定返还五万元费用

邯郸分公司于2019年11月被注销。经法院释明:郝某认为本案和河北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无关,遂追加邯郸分公司负责人高某为被告,放弃追加河北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高某实际上系邯郸分公司的唯一自然人出资人及负责人。

一审法院认为,郝某提交的收款收据上系负责人高某的签字,且未加盖邯郸分公司的公章。高某在2019年9月8日向郝某出具证明,保证如公检法上不了班,退还扣除培训费(壹万元以内)的费用。纵观事情经过,高某系以个人名义向郝某作出承诺,高某不能证明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亦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自己财务,故郝某要求高某承担责任,应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应当返还郝某费用的问题,高某向郝某作出承诺,推荐其与第三人签订就业协议并保证工作地点为邯郸,郝某向其支付报酬,其实质为居间服务协议。郝某向高某支付的费用实为居间服务费用。工作地点为邯郸公检法系统的网络运维部门是双方约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使郝某签订协议及高某于2019年9月8日向郝某出具证明的原因。因高某推荐的就业机会未能符合约定的工作地点,郝某要求高某退还费用,应予以支持。

关于退还费用的数额,根据高某向郝某出具的证明内容,双方就如未能调回邯郸工作,应当退还费用5万元已经达成合意,故对郝某要求退还的费用应按照约定支持5万元。郝某要求李某承担返还费用责任,经审理查明,李某系介绍人,其在邯郸分公司替郝某垫付费用1万元,后郝某将该垫付款偿还李某,李某个人并未收取郝某的费用,故其要求李某承担返回费用的责任,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402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四百二十四条、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郝某费用5万元;2.驳回郝某其他诉讼请求。

郝某、高某不服一审判决,均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6月15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4民终236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 邯郸两级人民法院 求职就业应擦亮眼睛 求职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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