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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上卖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 买家知假买假能否获赔?

2022-04-24 11:46:12 来源:工人日报

日,重庆农民王女士网上卖150份扣碗,被以三无产品为由起诉。

法院判决:退还购货款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约5万元。

当事人家属称:客户先下单了3份,收到货后说好吃又一次下单了150份,然后要求10倍赔偿,自己在网上查询发现,对方是一名职业打假人。

买家涉多起相关案件

疑为职业打假人

买家邵某将收货过程全程录像,指出上述货物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是“三无产品”。

随后,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还货款4499.16元并赔偿44991.6元。

一审法院认定,王女士售卖的烧白、粉蒸肉是用一个土碗外面的真空透明袋密封包装,风豆豉回锅肉是用一个金色铝箔餐盒密封并粘贴封口包装。但上述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

法院认定,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因此,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支持邵某以上诉求。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上诉,但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对于这样的结果,王女士和家人觉得十分委屈,他们认为自己的产品是安全的,并没有侵害客人的权益。

另外,经过查询,他们发现邵某为获得惩罚赔偿,曾经发起多个产品责任纠纷案,怀疑对方是职业打假人。

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邵某牵涉多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其中一起案例,邵某在重庆大渡口区小黑子副食超市购买了散装称重的“排骨面”1袋,支付价款5.40元,要求赔偿1000元。

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产品为散装销售的“排骨面”,其保质期的相关标识规定并不直接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准规定。

而原告举示的证据中,案涉产品并未出现任何变质的情况,原告亦没有进一步举示证据证明该产品已经出现了腐败、变质或者不适宜食用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状况。

法院判定,被告出售的案涉产品确实存在瑕疵,但不应据此承担十倍惩罚赔偿,驳回了邵某的赔偿请求。

记者随后联系到王女士的辩护律师——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牟建民律师。

牟建民律师告诉记者,从各种信息来看,本案原告并非一般善意的普通消费者,经查,其在2021年上半年就在合川区人民法院发起产品责任纠纷十余起,诉求均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获得十倍惩罚赔偿。

散装食品销售应如何认定权责?

辩护律师称本案存两大争议

牟建民律师表示,此案判决十倍惩罚赔偿存在争议,他认为有两点理由。

第一点,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但本案中,王女士销售的系散装食品,有真空袋并不能认定其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案涉产品的微店上,每个案涉产品的产品展示页面末端也载明了产品说明书。这些均能让消费者清楚了解该产品的相关质量信息,不存在误导。

牟建民律师认为,案涉产品因快递配送时的真空外包装没有相关产品信息标识而不符合相关规范,也只能认定为案涉产品存在标签瑕疵,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

第二个争议点,是违反《食品安全法》并不必然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亚急或者慢危害。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所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指向食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本案中案涉产品并未出现任何变质的情况,购买者也没有进一步证明该产品已经出现了腐败、变质或者不适宜食用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状况,对其造成损害进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牟建民律师认为,若食品本身并没有存在质量问题,只是外包装标注不符合规定,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应当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惩罚赔偿。

他表示,本案中王女士销售的也应当是散装食品,真空包装只是为了方便运输保存而设置,并不能因此认定其是预包装食品。

牟建民律师举例说,在各大商超销售与本案产品类似的熟肉制品、凉菜制品等散装食品,消费者均是用食品购物袋包装带走,超市不可能在每一份包装上标注产品信息,如果认定这些包装的产品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那么显然不符合基本常识和消费惯。

———相关判例>>

四川一商贩网售香肠被索赔10倍,法院驳回诉求牟建民律师介绍说,今年1月四川岳池一起案件和本案十分类似,也在网络上引发了大量关注。

一位名叫“小王子”的山西网友联系商贩谌光辉购买了2000元的香肠。收到香肠后,“小王子”给谌光辉发来消息称其违法,以其售卖的预包装食品无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无生产许可证为由,提出10倍索赔共计2万元。

谌光辉拒绝后,“小王子”将其起诉到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出售的是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注标签。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王子”的10倍索赔请求。

职业打假和敲诈勒索的边界在哪?

打假人王海认为,打假首先打击的是欺诈行为,打假对象应为真的“假”,要求惩罚赔偿是消费者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如果商家的确向消费者卖假货了,则不构成敲诈勒索,即便索赔额偏高,也应交由法院裁判。

知假买假能否获赔?

食品安全关系民生福祉,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买家知假买假能否获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购买者在食品、药品领域主张惩罚赔偿的,法律并未对购买者动机、知假买假情形作出限制规定,知假买假者仍可作为权利主体,依法主张10倍价款赔偿。

同类案件出现不同判决

律师:职业打假人浪费司法资源

记者注意到,2021年四川省岳池县一家猪肉铺遭遇过类似事件。店主将自制的香肠在短视频账号上销售,被人购买后以缺少信息标注为由起诉,索赔2万元。

2021年12月,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出售的是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明标注标签;购买者与店主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买主是了解香肠制作过程后购买,双方还对是否打包进行沟通。

由此,法院驳回了10倍索赔的请求,2000元的香肠在诉讼过程中变质,买家和店主各承担一半损失,店主退还1000元给买主。

2022年1月,18岁的职业打假人陈某因一年起诉800多次,被法院认为有敲诈勒索嫌疑,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后警方立案侦查。

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有法律人士认为陈某起诉牟利意图明显,部分起诉理由不成立却利用商家怕麻烦的心理索要和解费,涉嫌敲诈。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目前法律层面没有对职业打假人行为给予明确禁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只能由法官去判断其行为的合理,所以同样的案子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罚结果。

“具体到粉蒸肉这个案子,个人一次购买4000多元作坊生产的单一产品,有违消费常识。这个作坊在食品包装上确实有瑕疵,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由主管部门处罚,购买数千元去索赔数万元的做法牟利意图比较明显。”

付建认为,职业打假人用小成本牟取高额利润,动辄发起几十起诉讼,有浪费司法资源嫌疑。“很多打假人只购买几块钱十几块钱的物品,起诉索赔1000元,诉讼费只有50元,即便庭前调解也能拿到几百元赔偿。案子再小法院都要开庭,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

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坤志介绍,这起案件中小作坊有违背相关法律的行为,但不足以支撑打假人10倍索赔的诉求。

黄坤志认为,主管部门的处罚与打假人索赔是两条线,案件中邵某自称“单位采购”购买高额的粉蒸肉、咸菜回锅肉,需要提供更详实的采购信息,比如是哪家单位什么部门采购,如果无法提供则证明是个人购买,而这些物品不是日常消耗品,也不是特殊时期储备物资,购买动机可疑。

黄坤志说,散装食品包装缺少标注信息不等于食品安全有问题。10倍索赔是惩罚措施,针对的是严重情节,比如食品卫生食品安全问题。因为包装标注缺失而做出10倍索赔处罚,是将食品安全问题的解释扩大化了。“最最高法发布相关司法解释,针对碰瓷式维权提出限制,未来职业打假人打假索赔行为可能会由此减少。”

标签: 女子网上卖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 职业打假人 重庆烧白 三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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