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最高检发布4件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22-03-22 15:26:51 来源:工人日报
今天,在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7部门联合召开的“2022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视频会”上,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志杰发布了4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担当作为,能动履行检察职责,积极推动农资打假工作。此次发布的4件案例特点为对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各环节开展全链条打击,精准认定案件性质,准确适用法律,严惩犯罪保障农资安全;积极追赃挽损,能动司法保护农民利益;延伸检察职能,净化农资市场。
准确认定伪劣农药及犯罪数额
2015年起,张某某、霍某某先后虚构“青岛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青岛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王某某提供标签、图样,委托其生产伪劣农药,并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王某某以租住的民房为加工窝点,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及相关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生产伪劣农药,销售给张某某、霍某某。截至2019年5月,张某某、霍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771万余元,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333万余元。经检测,加工窝点现场查扣的成品农药均不合格。
【诉讼经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等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霍某某、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被法院驳回。
【典型意义】 本案伪劣农药销往全国多个省市,销售量大,犯罪行为包括从原材料购进、假农资生产到全国性销售全过程,检察机关严惩制售伪劣农药犯罪,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本案中,检察机关并未单纯以无生产资质作为认定标准,而是要求公安机关重点围绕查获农药的实际效果以及是否符合农药标准进行取证;委托检验机构对现场查扣的农药进行检验,检察机关综合认定涉案农药为伪劣农药。
精准认定被告人犯罪数额,有效指控犯罪。本案伪劣农药通过互联网销售,涉及各地买家近千人。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查获张某某的19本手写记账本,调取7个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将逐条整理出近2000条销售信息与涉案银行账户5年的交易流水对比,确认张某某、霍某某的犯罪金额;又根据张某某对自己记账习惯、常用符号的解释,通过比对账簿记录与王某某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情况,甄别出王某某的犯罪金额,精准认定犯罪数额,有效指控犯罪。
全链条打击生产销售假兽药
2017年至2020年,易某某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买设备和原料,租用仓库,以不含药物成分的原料大量生产宣称能治疗“鸡瘟”的兽药片剂,通过微信对外销售,销售金额39万余元。
吴某甲、吴某乙、胡某某3人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各自租赁民宅,使用从易某某处购进的兽药片剂或自行以不含有药物成分的物质生产兽药粉剂,分别装入由丁某某、张某等人印制、提供的仿冒正规兽药包装袋内,冒充正规兽药,通过物流销往全国。刘某某明知吴某甲所售系非正规兽药,仍进货对外销售。其间,吴某甲生产、销售假兽药33万余元,吴某乙生产、销售假兽药14万余元,胡某某生产、销售假兽药8万余元,刘某某进货假兽药金额15万余元,已全部加价销售。
涉案兽药包括用于治疗各类畜禽各种疾病的40余种兽药,其中有多种兽用处方药。经检测,易某某、吴某甲等人生产、销售的兽药中均未检出兽药有效成分。经认定系以非兽药冒充兽药的假兽药。
【诉讼经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分别对易某某和吴某甲、吴某乙等6人提起公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以被告人易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刘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2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与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准确认定“假兽药”。通过依法惩治犯罪,坚决杜绝假兽药流入市场,最大限度维护养殖户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
对于涉案兽药无法认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根据刑法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各犯罪行为人长期生产假兽药,并通过微信向全国各地销售,其销售金额计算系案件审查难点。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对扣押手机进行电子数据勘查,从海量信息中逐笔逐单梳理销售金额。最终将易某某销售总金额从19万余元追加认定至39万余元,并提出量刑建议,确保罚当其罪。
本案中,针对上游生产批发、下游销售,以及明知是假兽药仍提供假冒正规包装的全链条犯罪团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全市危害农资安全案件,通过同堂业务培训、典型案例讲评、专项调研走访等形式,与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形成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提升行刑衔接质效。
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推动治理
2019年,于某某得知使用二铵辅料代替磷酸二铵化肥能够获取高额利润,遂前往A肥业公司购买二铵辅料,联系包装袋厂定购1.6万余元印有B品牌标识的肥料包装袋。于某某在租赁的库房内,将198吨二铵辅料和67吨复合肥重新倒袋灌装,假冒正规厂家化肥产品,销售171.15吨,销售金额42万余元。
经检验,于某某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的总氮、有效磷、总养分不合格,复合肥料的有效磷、总养分不合格。
【诉讼经过】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2万元。
【典型意义】 对于假冒伪劣化肥的性质认定,检察机关结合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物证等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在明确化肥性质后,仍应全面审查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是否造成生产损失。对于无法认定涉案化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被害农户有39名,于某某在案发前已赔偿部分农户损失,仍有不少农户损失未挽回。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对农户的生产损失进行核实。经过多次沟通,说服于某某及其家属向被害农户赔礼道歉、赔偿农户损失,帮助被害农户挽回损失,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
检察机关将依法惩治涉农资犯罪与推动社会治理相融合,联合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保障农资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通报案情,建议对农资生产开展执法检查。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针对农资领域无资质公司、个人或者挂靠生产、倒买倒卖农资产品等问题开展整治,有力保障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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