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群体权益如何保障?
2022-03-15 16:10:20 来源:工人日报
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此类新业态从业群体,大多未与网络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身份上既不能被贴上“劳动者”的标签,又与一般意义上自主劳动的承揽者有显著区别。这一群体在法律上常常陷入难以归类的尴尬境地,缺乏对应的保障措施,这个群体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开幕会上,随着上海85后邮政小哥第一个走上“代表通道”,他所代表的新业态从业群体也受到了关注。然而,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此类新业态从业群体,大多未与网络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身份上既不能被贴上“劳动者”的标签,又与一般意义上自主劳动的承揽者有显著区别。这一群体在法律上常常陷入难以归类的尴尬境地,缺乏对应的保障措施,成为了“困在系统里的人”。新业态从业群体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典型案例
多方逃避赔偿
骑手遭遇工伤谁来担责?
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受伤,用工链条涉及5家公司,均否认与骑手存在劳动关系,他到底属于哪家公司? 记者从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蓝骑士”小曾在一次外卖送餐途中不幸摔伤。通常,劳动者因工受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工伤需先确定用人单位,但小曾却陷入了一张法律关系的暗网:小曾每天披着A平台的蓝色外衣,在B公司的承包区域送餐,劳动合同与C公司签订,工资由C公司、D公司、E公司轮流支付。事故发生后,C公司被吊销,其他公司均否认与小曾存在劳动关系。
小曾陷入了权益无法救济的陷阱之中,小曾称,B公司为他报销了部分医疗费,并要求其自行进行伤残鉴定。为获得工伤救济,小曾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未获支持。小曾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小曾诉请,小曾诉至上海二中院,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小曾与B公司存有人身及财产依附性,B公司已成为实际用工主体,最终确认小曾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小曾得以获得工伤救济。
然而,类似的案例不在少数。通过外包公司App注册成为外卖平台骑手的张某,在酷暑下的午餐高峰时段,突发脑出血,从电瓶车上滑下晕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家属认为,张某在夏日高温天气送餐,劳累过度,因中暑引发脑出血死亡,属于在工作过程中猝死,应得到工伤赔偿。但平台并未和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因此无法申请工伤赔偿。平台称,由外包公司管理平台骑手,因此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包公司亦以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张某的家属诉诸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外包公司与张某成立劳务雇佣关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外包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在送餐过程中死亡,责令外包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张某的家属坚持认为平台采用外包方式用工,逃避法定雇主义务,导致骑手自担风险,显属不公。二审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平台并非纯粹的居间者或中立的服务提供方。骑手通过平台接单后,平台会抽取相应比例的费用,因此平台不能只受益而不承担任何责任。最终案件达成调解,在外包公司支付的补偿之外,平台也支付一笔补偿款。
维权焦点
多角用工模式
模糊劳动合同认定标准
“互联网+”促进了商业生态快速发展和演化,以外卖平台为代表的平台经济,为规避市场变化引发的用工风险,自我调整运营模式,催生了代理商模式等新业态用工来逐步取代传统自营模式。随着区域代理商乃至多层劳务外包的引入,平台、代理商及劳务外包商对骑手分别施以线上或线下不同程度之管理,形成了多角用工模式。
从以上两起案件来看,平台多角用工模式下实际用工主体认定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新业态用工常常通过合作、外包甚至层层分包、转包等形式编织了一张法律关系的暗网,割裂劳动合同的直接
交换关系。”上海二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陈樱表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并非唯一认定标准,应以实际用工为准。平台多角用工模式通过合作、外包甚至多层分包、转包等形式割裂了劳动合同直接交换关系,因用工链条涉及多企业主体导致劳动管理职能分散。判断实际用工主体应突破劳动合同表征之局限,以劳动实质为优先原则,从仅有单一主体的劳动者一端考察多主体的企业一端,以劳动管理程度比重为核心依据,辅以各企业对劳动持续性影响程度、收益风险分担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规范发展
新业态发展
不应牺牲从业者权益
陈樱认为,新业态经济的发展不应以牺牲基层从业者的权益为代价。据陈樱介绍,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达2亿,但法律保障尚不完善。但新业态经济的发展不应以牺牲基层从业者的权益为代价,应与从业者的权益保障实现平衡。
2021年7月,《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平台只要求骑手提供劳务,却不用负责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上海二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董娟子表示:“我们也在思考,如何为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量身打造’法律保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这仅仅依靠平台承担责任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建立更合理的风险分担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平衡从业者的权益和保障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期望立法及司法实践对新业态用工,特别是处于中间形态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进行不断探索、细化与完善,展开更灵活、合理的制度设计,既可充分保障新业态从业群体的权益,又可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有序、繁荣发展,切实呼应人社部等共同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陈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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