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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签了车辆挂靠协议,网约车司机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22-03-10 16:20:30 来源:工人日报

网约车司机尚五(化名)与网约车公司只签了车辆挂靠协议,未签劳动合同。后尚五与该网约车公司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尚五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返还保证金、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尚五与新疆某网约车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交了500元定金,并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但新疆某网约车公司迟迟未交付车辆。尚五则驾驶自家车为网约车公司提供网约车服务,并向网约车公司交纳了5000元的营运保证金。

2019年9月1日,尚五因新疆某网约车公司未按月支付工资离开该公司。后尚五找到网约车公司,要求其支付自己2019年7月7日至2019年8月28日期间的工资,新疆某网约车公司不承认与尚五存在劳动关系,拒绝向其支付工资。

双方协商无果,尚五提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新疆某网约车公司向尚五支付拖欠的工资、返还营运保证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并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新疆某网约车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法庭上,尚五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司机劳务汇总表,以及他接受该网约车公司安排从事业务活动并约定计酬方式的证据。尚五认为,这些证据均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新疆某网约车公司则认为,其与尚五只是签订了购车合同和车辆挂靠合同,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查,新疆某网约车公司并未向尚五出售车辆,导致两份合同均未履行,尚五与新疆某网约车公司双方并不存在挂靠关系。同时网约车公司收取了尚五5000元营运保证金并留有收据,尚五驾驶自己的车辆为该公司提供网约车服务情况属实。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尚五与新疆某网约车公司自2019年7月7日至2019年8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网约车公司向尚五返还营运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

以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提醒广大劳动者及用人单位,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因关系不清产生纠纷。

标签: 劳动关系 网约车司机 车辆挂靠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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