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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时尚未付款被诬陷是小偷 消费者人格权如何保护?

2022-03-01 11:07:59 来源:工人日报

今年1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湖墅市场监管所收到消费者余女士投诉,称其母亲戴某前一日在某果蔬店消费时,被该店店长诬陷偷盗猪肉,被辱骂是小偷,并被扣在店里,还要罚款2000元。民警到达现场后未发现戴某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余女士诉求对该店店长将戴某进行人格侮辱、涉嫌敲诈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进行处理。

经核查,1月12日上午9时左右,戴某到该店购买猪肉,将两包已称重打标价的猪肉装在一个袋子里(肉末在下,猪小排在上,肉末标价签被遮挡)并打了个结,拿到收银台准备付款,收银员觉得袋内有异常,询问戴某是否有2包猪肉,戴某回答“不知道”。该店店长查看监控后认为戴某有故意偷窃行为,称戴某为小偷,在店内偷猪肉,但未第一时间报警,把戴某扣留在办公室里,并要罚款2000元,否则不让其离开。一小时后戴某女儿余女士请假赶到该店之后双方起争执,该店店长拨打“110”报警。经民警现场调查,双方因购物发生纠纷,戴某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的违法犯罪行为。

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湖墅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组织调解,最终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果蔬店对该店店长做停职处理,在店内张贴公告恢复戴某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补偿戴某和余女士相关损失共5000元。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该店店长凭主观臆断认定消费者戴某为小偷,并侵犯其人身自由,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同时,该店店长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其法律后果由该店承担。

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湖墅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财产安全受到法律保护,商家无权对消费者进行处罚和限制,如在店内发生盗窃事件,商家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并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如有上述行为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付款时,要主动出示并核对商品数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误会;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第一时间向政府部门反映,查明真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标签: 消费者人格权 中国投诉 诬陷偷盗 涉嫌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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