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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生理期女职工做“女汉子”涉嫌违法 女职工生理期给予劳动保护是法律要求

2022-02-17 08:42:59 来源:工人日报

小陈今年35岁,是上海市某食品供应链企业的骨干员工,从事冷冻库商品分拣工作。夏天到了,冷冻仓库商品的分拣工作越来越忙,而小陈每个月生理期的那几天也不得不在冷库中零下的工作环境中工作。小陈最听闺蜜谈到,从事低温作业的女职工在经期可以获得一天公假,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小陈向主管申请告假休息。主管却说:“公司那么多女职工,从未有人提出过因为经期要请假,况且公司每月向小陈支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低温作业津贴’,如果实在身体不舒服,可以凭病假证明请病假。”那么像小陈这样的情况,难道真的得不到额外的照顾和保护吗?

女职工生理期给予劳动保护是法律要求

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原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第四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一种情况,其中的“食品冷冻库内”比较好理解,一般是指工作人员需要在食品低温存储仓库中作业的岗位;而这里的“冷水作业”,根据《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T 14439-1993),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这里的“低温作业”,根据《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T 14440-1993),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

第二种情况,由于原《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1997),已经根据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2017年第6号公告和强制标准整合精简结论,自2017年3月20日起,该标准废止执行。我们现在可以根据《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89.10-2007)进行分类。

第三种情况,根据《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T 3608-2008),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是指工作高度在5米以上,或存在11种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之一且工作高度在2米以上的作业。

此外,根据本市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从本文前述案例来看,小陈从事的岗位正是女职工在经期禁止从事的岗位。工厂主管既没有安排小陈暂时到其他岗位工作,又没有准允小陈的公假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得以经济补偿取代女职工生理期保护

在前述案例中,小陈的主管还认为,工厂每月向小陈支付女职工低温作业津贴,是工厂对小陈经期作业的一种经济补偿,在已经支付相关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因此不再安排小陈享受相关的假期或暂时调整工作岗位,这样的做法也是不对的。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如何计算月经周期的复函》(沪劳保发【1989】26号)还对女经期保护在执行中提出了三点明确的要求:一是经期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给予公假一天。二是经期女职工一天公假应在一周内使用。三是任何单位不得以“经济补贴”的办法替代。

标签: 生理期女职工 劳动保护 法律要求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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