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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拖欠工资 合伙人互相推诿怎么办?

2022-01-11 08:58:56 来源:工人日报

基本案情:高某、刘某在保定市顺县合伙承包的建筑工程,李某在二人承包工程处从事装修工作。李某已按照约定,完成了高某、刘某要求的工作,高某、刘某尚未给付全部劳动报酬,李某提交了高某书写的欠条一张、李某书写的记工单一份,高某、刘某均认可,但是对支付李某的报酬,二人均不愿履行。李某向一审保定市顺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高某、刘某给付其工资4820元。

一审:借力已有判决 小额诉讼简易程序速裁

2021年2月25日,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二被告高某、刘某双方已构成雇佣关系。李某工资共计4820元,已支取1300元,尚余3520元未领取。刘某称,在2020年其已与高某就双方的账目核算完毕,本工程所欠的工人工资,应由高某负责给付。因高某对此并不认可,而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对李某要求二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予以支持。因另案中,二被告在本工程中所欠木工的工资,已由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工人工资,且已履行完毕。因此,可以确定高某与刘某系合伙关系,应共同支付所欠李某的劳动报酬。

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636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高某、刘某一次共同支付李某劳动报酬352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高某、刘某负担。

二审:否认合伙与事实不符 维持一审裁判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某上诉称:在涉诉建筑工程中,刘某与高某不存在合伙关系,刘某与李某不存在雇佣关系。涉诉工程从承包合同的订立、雇佣工人施工到与发包人和工人结账、打欠条等,都是高某一人所为,刘某不知情、未参与。

经二审查明,李某曾在吴家庄村吴某家中进行施工,工资共计4820元,现已支取1300元,尚余3520元未领取。案涉工程系由刘某与高某一起到吴某家中进行协商的,虽刘某未在合同上签字,但该工程由刘某与高某共同施工,其中,地基、开槽以及一层主体由刘某负责;二层主体、整体装修和木工是高某找的人。刘某与高某曾一起到吴某家中要过工程款。上述事实有记工单、高某签字的欠条、(2019)冀0636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2019)冀0636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二审法院认为,承包人应对欠付的劳动报酬予以清偿。本案中,涉案工程由刘某与高某共同施工,且刘某与高某曾一起到吴某家中索要过工程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刘某、高某共同承担给付劳动报酬的责任,有事实依据。刘某的主张与共同施工并索要工程款的事实不符,且即使其与高某之间曾进行内部约定,但该约定并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刘某的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8月2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6民终337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 怎么办,互相推诿,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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