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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放任企业“霸王”式管理侵害职工权益

2022-01-11 08:56:33 来源:工人日报

这几天,安徽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点火。据央视网等媒体的报道,该公司一员工去年11月离职结算工资时,因3次迟到被扣3000元,只拿到2017元。当地记者前往核实时,该公司负责人态度蛮横。随后,“合肥一公司迟到一次扣1000元”的话题冲上相关台热搜榜。目前,合肥市劳动监察部门已介入调查此事。

迟到一次扣1000元,这个数额恐怕是“迟到界”的“天花板”了,也堪称“最值钱的迟到”。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以此作为管理员工的依据,员工也应当遵守。但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实现,显然是有前提的。

比如,企业规定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要求相违背。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参照这些规定不难发现,如果涉事员工所说属实,那么其被扣的3000元对其5000多元的月薪来说,显然超出了20%的比例,而其应该被扣除的其实只是迟到期间的工资,具体数额应按照其相应的日薪、时薪去换算。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这种做法不像是在管理员工,而像是以管理之名、以员工迟到之名行克扣工资之实,甚至试图让员工提供廉价劳动、免费劳动。

比如,企业规定要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才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等协商确定。同时,规章制度要向劳动者公示。也就是说,不能用劳动者并不知情的规定去处罚劳动者。那么,上述企业“迟到一次扣1000元”的规定,在制定时与员工协商了吗?员工了解、认可这一规定吗?

再如,从有关劳动纪律的常识上来说,企业管理制度设立的处罚标准应该与员工违反制度的程度相适应,有多大的错就接受相应的处罚,即错罚相当,两者之间的比例不能严重失衡。

透过此番事件,我们应该看到的更本质的东西,是一些中小企业管理者的任妄为。不时有这样的新闻报道,有的员工因为没有完成绩效被扣钱、罚款,非但没有拿到工资还要倒贴企业;有的企业规定员工请假一天要扣3倍的日薪;有的员工因拒绝加班被罚上千元……凡此种种,都是企业在滥用管理职权和规章制度,甚至把处罚员工当成了创收或节约成本的一种手段。不得不说,这是一条侵害员工权益、断送企业前程的歧路。

进而言之,一些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老板拍板、不与员工协商、不尊重员工意愿和权益的事情也不鲜见。在这样的企业中,劳动关系双方存在较严重的失衡甚至对立。老板眼里既没有员工,也没有法律,老板说出来的话就是“制度”,但凡有员工质疑,就可能被处理甚至被开除。

不能放任企业用“霸王”管理条款侵害职工权益。一方面,面对类似的违法和侵权行为,劳动者有权也应该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寻求工会组织、劳动监察部门等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媒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类似企业及其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要通过对个案的处理亮明态度,以儆效尤,进而震慑更多法治意识淡薄的企业和老板。

用“霸王”式条款对待员工,如此双输的管理该歇歇了!

标签: 管理,侵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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