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2022-01-19 11:02:02 来源:包头日报
重!要!消!息!
1月17日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
我市面向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下发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
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通知》具体内容认真组织实施
据悉,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和“政策发力适当靠前”工作要求,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二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各项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通知》明确了全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包括已有政策中继续实施政策 51项、不再延续执行政策 5项以及2022年起实施的新政策 52项。 其中,已有政策中继续实施政策与今年起实施的新政策均涉及扩大有效需求、稳定经济运行、加快创新驱动、强化要素保障以及强化社会民生保障五大类具体内容。 5项不再延续执行政策中有4项因政策整合,不再延续执行;有1项因国家政策调整,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不再延续执行。 涉及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大学生创业贷款反担保门槛、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渠道等多个方面。 另据了解,本清单适用于2022年,以后每年初根据实际需要梳理公布。新增部分自政策细则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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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
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和“政策发力适当靠前”工作要求,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二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各项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确定了全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包括已有政策中继续实施政策51项、不再延续执行政策5项和2022年起实施的新政策52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月17日
包头市2022年“稳中求进”
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第一批)
本清单适用于 2022年,
以后 每年初 根据实际需要梳理公布。
新增部分自政策细则公布之日起实施。
清单中所指旗县区包括稀土高新区。
一、继续实施的政策清单(共51项)
(一)扩大有效需求
1.稀土新材料及应用新建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达到3000万元,自建成投产后连续五年给予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给予其高管人员及高层次人才奖励。
3.对旗县区新引进的企业(项目),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10亿元以上(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为准,下同)的,市、旗县区分别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单户企业(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4.对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自建生产厂房项目,按建筑面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项目100元/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项目200元/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项目300元 /平方米。
5.对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新购设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设备采购额的10%给予奖补。
6.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外资1.5亿美元及以上或年度税收5000万元以上,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领军企业、央企直投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优惠政策支持。
7.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实施后年度节能量给予300元/吨标煤的财政补贴。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争取国家或自治区工业绿色化改造及其它节能改造类专项资金补贴,上级财政奖补资金不足300元/吨标煤的,按照300元/吨标煤的标准由市本级财政补足。
8.对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0%,且一般类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300万元的后置补贴。
9.鼓励大型生产企业、平台服务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成立销售公司或者供应链公司进行专业采购销售,对年零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额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10.支持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产业活动单位设立统一会计决算并重新注册成立法人企业,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且年零售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零售额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11.对新开业或限额以下成长为限额以上且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12.对“个转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对商贸个体户及产业活动单位达到规模且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
13.鼓励互联网企业加强与实体店合作,推动线上交流互动、引客聚客、精准营销等优势和线下真实体验、品牌信誉、物流配送等优势相融合,促进组织管理扁平化、设施设备智能化、商业主体在线化、商业客体数据化和服务作业标准化。
14.鼓励基础条件好的传统批发企业应用互联网技术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向生产、零售环节延伸,实现由商品批发向供应链管理服务的转变。
15.鼓励展览企业建设网上展示交易平台,鼓励线上企业服务实体展会,打造常态化交流对接平台,提高会展服务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6.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赴境外或与境内外大公司合作,通过资源置换等模式参与境外基础设施建设,带动设备、技术、产品和劳务的输出。鼓励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设计咨询、系统集成、运营维护、技术合作、监测维修等领域的服务。支持具备条件企业争取国家援外项目实施资格,做好国家援外工程项目承接。
17.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提升对外经贸合作水平。
(二)稳定经济运行
18.对新引进且符合《包头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分类目录》的企业(项目),给予重点产业扶持奖励。同时,对符合包头产业基金扶持的项目,优先给予产业基金支持。
19.对2021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规上企业(项目),实施技术改造及扩大再生产的,在技改或扩规投产后给予奖励。同时,对符合包头产业基金扶持的项目,优先给予产业基金支持。
20.对新引进的投资超亿元制造业企业(项目),在政策执行期内,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万元,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1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制造业企业(项目),通过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亩均收入的,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万元,且亩均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1.对新引进投资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项目),自项目建成后,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同口径能耗(标准煤/吨)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30%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低于40%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低于50%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2021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制造业企业(项目),通过实施技术改造降低能耗的,单位工业增加值年度同口径能耗每降低10%,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2.对新引进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央企业、营业额超50亿美元(前三年平均数)的跨国公司、中国独角兽企业、中国单项冠军企业,且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重点企业落户奖励。其中,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企业,给予不高于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23.对新引进的旅游、物流(含网络货运企业)、养老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企业(项目)给予奖励;对新引进的各类金融法人机构(持有金融牌照)、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24.鼓励旗县区对在引导企业(项目)落地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招商引资平台给予奖励。经落地企业(项目)与旗县区共同认定,企业注册地旗县区可将落地企业(项目)获得总奖励金额中不超过20%奖励招商引资平台。
25.以各旗县区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为基准,建立能耗强度与税收分成挂钩机制。单位GDP能耗每低于目标0.5个百分点,相应降低市本级对该旗县区税收分成比例,其中,对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税收分成比例降低0.1个百分点,对其他旗县区税收分成比例降低1个百分点,年度总额控制在1200万元以内;单位GDP能耗每高于目标0.5个百分点,相应提高市本级与该旗县区税收分成比例,其中,对市四区及稀土高新区税收分成比例提高0.15个百分点,对其他旗县区税收分成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年度总额控制在1500万元以内。
26.以全市单位GDP能耗平均水平为基准,建立能耗强度与税收分成挂钩机制。单位GDP能耗每低于平均水平0.5个百分点,相应降低市本级对该旗县区税收分成比例,其中,对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税收分成比例降低0.1个百分点,对其他旗县区税收分成比例降低1个百分点,年度总额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单位GDP能耗每高于平均水平0.5个百分点,相应提高市本级与该旗县区税收分成比例,其中,对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税收分成比例提高0.15个百分点,对其他旗县区税收分成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年度总额控制在1200万元以内。
27.以各旗县区全社会能耗控制总量增速目标为基准,进行奖罚。能耗增速每低于目标0.5个百分点,按照该旗县区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0.05%予以奖励,年度总额控制在1500万元以内;每高于目标0.5个百分点,按照该旗县区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0.0625%予以处罚,年度总额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
(三)加快创新驱动
28.集中力量组织实施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重点在稀土、大规模储能、石墨烯、氢能、碳捕集封存五大领域,新材料和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冶金和装备制造等传统产业领域,现代农牧业、生物技术和社会发展领域,开展产业卡脖子和关键技术攻关。对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按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新引进的对我市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在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
29.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实现科技创新型企业规模质量双提升。对连续两次入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于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管理期满保留并续签的院士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
30.加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培育建设力度,建立“促优培育”机制,培育期内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认定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年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3年。
31.大力引进国内顶尖科研院所、知名高校、大型企业研发机构等平台载体。新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按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协议给予支持;对引进落户的创新研发平台和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合作协议给予运营经费支持,旗县区给予资金配套并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32.鼓励各旗县区、企业、工业园区、高校院所在发达地区设立飞地研发单元、离岸孵化器等。设置专项资金,推动在北京、上海、杭州、南京、重庆、天津等地布局建设离岸“科创飞地”并运营。
33.聚焦突破制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前沿技术发展瓶颈,组织实施“揭榜挂帅”项目,按发榜方与揭榜方签订协议的30%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特殊项目“一事一议”。
34.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及主要研发人员、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主要研发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奖金额度等额给予奖励。对在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提档升级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成果和优秀创新团队给予50—200万元奖励。
35.除国家及自治区奖励外,对被认定为国家稀土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稀土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的稀土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稀土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36.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推动产业产品升级,延长产业链,通过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的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产品性能、填补空白等的技术)进行应用转化生产稀土类新产品的,按新产品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支持。
37.对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80万元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按其研发费用的30%给予奖励。
(四)强化要素保障
38.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6〕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稀土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8〕9号)要求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列入优先交易范围,争取目标交易到户电价0.26元/千瓦时。
39.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实现增量扩面,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贷款户数同比增加,利率低于同期利率。
40.构建多层次、多方位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力争绿色信贷年均增速保持在8%以上,新增绿色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重逐年提高,扩大绿色直接融资规模和绿色保险覆盖面。
41.推动再贴现业务增量扩面,引导金融机构用于扩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
42.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并报内蒙古证监局辅导,补助100万元。拟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向证监会或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补贴100万元。实现在上海、深圳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8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纽交所、港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奖励100万元,转板进入上海、深圳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900万元。上市公司以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方式实现再融资达到亿元以上,并建设对我市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的新项目,每次奖励100万元。
43.鼓励和推动再生水利用,取用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
(五)强化社会民生保障
44.继续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机制,将教师培训经费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每年按照教育费附加的1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教师培训和研修。
45.对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继续实施“提标降龄”政策,即年龄降至58周岁(国家标准60周岁)奖扶标准在国家(960元/年)的基础上增加600元/年,为1560元/年。
46.将部分“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医学类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纳入卫生健康紧缺急需人才引进范围;将毕业于30个重点医学学科以及紧缺急需专业的非“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纳入卫生健康紧缺急需人才引进范围;将内蒙古医科大学和内蒙古民族大学蒙医蒙药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纳入蒙医蒙药人才引进范畴。
47.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按照“免证明材料、免经办审核、即时开通、即时享受”的原则,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通过“国家异地就医小程序”、“内蒙医保APP”、“国家医保APP”和“内蒙人社APP”直接办理,一年备案期缩短为三个月。
48.延长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原来一般不超过两年延长为不超过三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提高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带动就业人数多、发展前景好的以大学生为主体的创业项目,担保贷款单笔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按相关政策给予贴息;取消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培训要求。创业园孵化基地可为入驻园区基地大学生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和集中统一担保。对农牧区大学生返乡创业的,经当地县级财政部门出具担保函后,可申请额度10万元至50万元的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
49.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对新建的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30平方米含公共设施)给予5000元建设补贴,改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30平方米含公共设施)给予2000元建设补贴,按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元运营补贴。支持专业的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旗县区根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的运营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年给予1—5万元的运营补贴。
50.对我市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进行救助。
51.继续实施新生儿免费遗传代谢疾病筛查和耳聋基因筛查项目,市、县两级共同匹配经费600万元,降低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
二、不再延续执行的政策清单(共5项)
以下第1—4项因政策整合,不再延续执行;第5项因国家政策调整,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不再延续执行。
1.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按5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的政策不再延续。《包头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包府办发〔2019〕78号)将床位运营补贴标准调整到100元。
2.降低大学生创业贷款反担保门槛。大学生创业贷款以保证人反担保的,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效益较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可自愿作为保证人为大学生创业贷款提供反担保,贷款额度由原来一人担保可申请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两人担保可申请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3.拓宽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渠道。对于具备条件的个人、企业、团体的高于大学生创业贷款额度的有价证券、定期存单、保险存单、可变现房产、土地经过公证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可为大学生创业贷款提供抵押、质押。房产、土地抵押率60%。
4.保障大学生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对在本市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一年以上,经营证照齐全、经营良好,当年新招用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大学生创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最高可申请200万元创业贷款,按相关政策给予贴息。
5.《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十项措施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134号)。
三、2022年起实施的新政策清单(共52项)
(一)扩大有效需求
1.设立包头市政府投资基金,聚焦建设“四基地两中心一高地一体系”和落实“一业一策”行动计划,重点支持稀土、现代装备制造、军民融合、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以及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兼具高税收、高成长、广应用场景的新兴产业。
2.组建1亿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子基金,用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3.实施技术改造贴息,对符合包头产业扶持政策,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按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进行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于山北地区可设置收费权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山北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给予适当补贴。
5.对山北地区新增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市本级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返还旗县区,专项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6.重点支持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等领域工业强基项目,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单个企业投资项目给予不超过其所购置技术设备总额的2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照国家重大专项配套资金要求给予相应配套。
7.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消费券活动,促进住宿餐饮、百货、家电等多业态的商业消费活动。
8.对按年度进出口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外贸企业,按政策给予物流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9.鼓励振兴发展老字号,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内蒙古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0.启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改造提升工程,对“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规划明确、改造提升效果明显、社区覆盖面扩大、拉动消费作用突出且排名前三的旗县区,市级财政从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给予奖补。
11.支持开拓客源市场,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包机团队游、旅游专列团队游按政策给予奖励,对自驾游组织或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区外自驾车队来我市旅游按政策给予奖励。
12.支持改善文化和旅游消费环境,对新创建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集聚区给予奖励,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开放和建设,支持“非遗进景区”和“演艺进景区”。
13.支持乡村旅游建设,对新评定的乡村旅游重点村、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和旅游民宿给予奖励。
14.支持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对新评定的星级旅游饭店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专业技能大赛奖项和新取得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证的旅游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自治区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给予奖励;对文旅企业及个人开发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在评级中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奖项的给予奖励;对新创建国家级自驾游目的地和创建5C、4C、3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给予奖励。
15.通过争取中央、自治区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给予适当补助,支持体育设施器材发放体育消费券。
(二)稳定经济运行
16.采取政府采购服务方式,为全市规模以上和三级专精特新工业企业提供数字化评估诊断免费服务,分析企业数字化基础和条件,帮助企业制定数字化改造升级具体对策。
17.采取政府采购服务方式,对工业企业提供公益性节能节水诊断服务,并按照节能诊断结果和建议,制定工业领域节能节水改造行动方案,指导和推进用能企业加快实施绿色化改造,进一步为新上项目腾出用能用水空间。
18.按政策对新认定为包头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9.支持本地注册企业加快自主软件产品研发,对获得国家自主知识产权认定的软件产品,每项奖补15万元;本地注册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超过上年度130%的,按政策对超额部分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0.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工业企业在各类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采购线上云产品、云服务,按年度对符合政策的给予采购金额2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补。
21.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互联网示范试点、智能制造示范试点的工业企业,国家级的给予奖励50万元、自治区级的奖励30万元。
22.开展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奖补,对新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获评市级及以上的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同一独立法人单位只能申报享受一项专项资金扶持。凡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绿色制造示范奖励资金的不再重复奖励。
23.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对通过市级验收、节能降耗和减污效果显著的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
24.推动商贸流通业绿色发展,对自治区商务厅评审认定为“绿色商场”的创建单位,按照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1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入选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
25.对当年开工建设、年内投产且产值超过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工业重大项目,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26.对新竣工投产上限工业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自然成长上限企业,且在规模以上名录库中保持12个月以上,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单户企业只可享受一次奖励。对全年工业总产值首次达到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单户企业就高只可享受一次奖励。
27.支持更新新能源出租车,自治区购置补助和市级购置补助资金合计达到车价的25%,单车补助不超过3万元。
28.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60万亩,在农机制造、农机播种、种子、农资、社会化服务、完全成本保险等方面给予补贴。
29.促进奶业振兴战略和草畜一体化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给予补贴,推动奶业小镇和数字牧场建设,扩大奶牛养殖规模,促进奶业提质增效等。
30.对开展“一村一品一业”示范的10个产业强村,每村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专项用于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等方面补贴,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31.深入开展“信易贷”“信易+”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设立“信易贷”风险补偿资金,搭建信用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扩大“信易贷”规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2.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分担金融机构发放知识产权贷款的风险,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33.鼓励各旗县区提高产业主体税收,旗县区产业主体税收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5%且涉及《包头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分类目录》中的产业主体税收贡献达到60%以上的,给予旗县区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产业主体税收贡献达到80%以上的,给予旗县区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加快创新驱动
34.促进医药产业领域创新成果转化,对符合条件的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含原料药、创新辅料)且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投资亿元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0.5—1%进行奖励。
35.科技型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企业完成还本付息后,按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4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实际支付贷款利息以企业付息凭证为准,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利息补贴。
36.对首次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按年度保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37.支持企业创建自主知识产权,设立500万元知识产权奖励激励专项资金,大力扶持和培育包头市自主知识产权,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提供资金支持。
(四)强化要素保障
38.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
39.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对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可由不超过7%调整为不超过15%,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但不得分割转让。
40.对于尚未开发的已出让商服用地,经使用权人申请,在不对城市规划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可调整为养老、文化、旅游、科教、体育等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用地,优先用于建设补齐城市和区域配套短板项目。在满足居住区规划标准的情况下,也可以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0%,且其中用于人才租赁住房的比例不低于住宅建筑规模的5%。
41.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对住宅小区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社区养老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医院(社区卫生中心)、派出所、消防站、区域性社区服务中心等配套建筑,单独划定用地范围,原则上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在出让住宅用地范围内配建的幼儿园、社区养老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医院(社区卫生中心)、社区用房等建筑,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
42.试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坑部分),即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中的一个及以上要件的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项目基坑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3.推动全社会节水,对节水型载体建设和节水升级改造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企业给予节水补贴奖励。其中:节水型载体建设按照节水量进行补贴奖励,按每1立方米节水量奖励3元计算,节水量根据相同生产生活规模下,单位用户达到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后与达标前一年同期3个月的实际用水量差额进行计算,节水型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节水型单位最高奖励15万元;节水升级改造按照实际节水改造工程投入的20%进行奖励,节水升级改造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节水升级改造单位最高奖励15万元。推进农业节水,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按农业节水的比例进行奖补,农业用水定额内用水量减少10%以内的,每亩按照10元奖补,全市共奖励500万元(50万亩);用水量减少10%以上的(含10%),每亩按照15元奖补,全市共奖励450万元(30万亩)。
44.结合“包风1”、“包风2”绿色输电通道建设,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在电网关键节点、新能源聚集区建设独立共享储能。支持在不影响调峰效果的前提下,若干个新能源电站共建或第三方建设共享储能电站。鼓励引进新型储能制造企业,加强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支持。
45.开展能效水平提升行动,到2022年底打造10家能效标杆企业。对符合产业布局的存量“两高”行业企业,实施技术产品升级、环保节能改造、安全水平改造等不新增产能、不增加能耗煤耗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受“两高”项目准入政策限制,依法依规予以核准备案。
46.对旗县区新引进投资亿元以上的低耗能企业(项目),自企业(项目)建成后,前5年税收市本级留成部分100%奖励旗县区,在此基础上对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低于能耗强度节能审查标杆值30%的企业(项目),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低于50%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低于70%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47.推动节能量有偿使用,对2020年通过市级考核和自治区核查的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进行有偿交易。对于高于包头市GDP能耗强度节能审查标杆值的新增项目,实行节能量有偿使用。
48.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开展3—5个环保管家试点,每个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
49.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鼓励创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批准建设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产业园,采取以税收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引进知名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招商引进国内人力资源服务业前100的企业,经营满一年的,经考核评估后,对带动就业人数突出的企业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强化社会民生保障
50.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人才住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保障本市无房的新就业职工、新就业创业的大学生等新市民群体以及常住本市的其他住房困难人员的住房需求。
51.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对列入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的项目,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52.对所有来包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包头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照家长及学生意愿就近就便安排到质量较好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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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婷婷)
(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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