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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不正当竞争奶酪博士被罚 消费者可退货退款

2023-02-23 08:58:3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近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奶酪博士(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奶酪博士)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被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法律人士表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品牌的商品声誉,还会干扰消费者的正常选择,消费者可依法向相关企业进行维权。

编造虚假信息损害对手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书显示,经查,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8月25日,奶酪博士通过实际控制的DrCheese666、DrCheese、DrCheese888三个短视频账号发布自有“奶酪博士奶酪棒”产品的宣传视频。在上述视频中,含有“你买过这种水酪棒吗?不要再买这种一晃就掉的奶酪棒了,里面大部分都是水,像我们奶酪博士的奶酪棒,口感就绵密多了”“原来奶酪棒之间的区别可以这么大,我以前吃的只能叫果冻吧,果冻在超市买都得这个价,你们再看看他的价格,真是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等误导性信息,同时展示了“百吉福棒棒奶酪”产品及棒体、“妙可蓝多奶酪棒”包装及价格标签。上述视频由奶酪博士自行设计、制作、发布。


(资料图片)

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为,奶酪博士的行为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

针对被处罚一事,记者近日联系到奶酪博士。其相关负责人表示,该事件属于个别渠道存在的产品宣传方式失当,公司高度重视,并已进行严格整改。

不过,2月20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奶酪博士的微公号推送的文章中仍发现有暗示和比较类信息,如“是不是所有奶酪都适合推荐给儿童”“如果产品标注再制干酪就要睁大眼睛”“为孕产妇和宝宝选择奶酪,优选低盐的原制奶酪,更为天然纯净”。

消费者可要求退货退款

据公开信息,奶酪博士于2019创立,提出“奶酪博士,就是营养”的品牌定位,旗下有低盐高钙小圆奶酪、A2β-酪蛋白奶酪棒、佐餐系列奶酪等产品。奶酪博士的产品此前多由山东君君乳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君乳酪)代工生产。2021年,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通报,标称由君君乳酪生产的1批次鲜酪棒儿童成长奶酪棒菌落总数超标。2月20日,记者在黑猫投诉网站搜索,看到针对奶酪博士的投诉有53条,反映的问题包含“有异物”“发霉”等,这些投诉多显示为“在处理中”。

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久成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奶酪博士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商业诋毁”。这种恶性的手段会导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流量、商业广告收益、融资能力等减少或者下降,以及交易机会、可预期商业收益、议价能力、品牌价值等潜在竞争力受到损害。

王久成认为,奶酪博士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进而影响其内心评价、购买意愿和决策,损害了无辜消费者的权益。如果经营者传播商品的虚假信息,则可能涉嫌欺诈,消费者可要求退货退款;如果涉及数额较大,证据收集充分,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等。

专家观点

同业竞争应秉持客观公平原则

记者梳理发现,诸如奶酪博士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奶酪行业并不是个例。此前,乳业品牌“乐纯”关联方北京乐纯悠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因在自家儿童乳酪棒电商宣传视频中,将竞品描述为含有“大量的添加剂”,侵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处以10万元罚款。该处罚还被列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网络交易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奶酪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当下仍处于成长期。天眼查专业版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超1100家企业经营范围含“干酪、奶酪、芝士”,行业竞争激烈。

独立乳业分析师宋亮表示:“从体量上看,我国奶酪消费处于培育期,消费者的认知度还没有完全形成,正确的消费教育能够促进消费者对奶酪的认知,并且能够促进奶酪消费的增长,而歪曲打击竞争对手的宣传对消费教育来说非常不利。”宋亮表示,奶酪企业要提高自身的产品技术和科技创新的水平,而不是将精力放在不正当竞争上。

王久成介绍说,除了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还包括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等,以上各种行为对市场环境的危害极大,不仅会破坏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还会妨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王久成表示,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直是监管的重点,经营者应当时刻关注其经营活动是否存在合规风险、风险程度以及采取何种缓冲方案,以免受到监管处罚、民事讼累,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同业竞争者之间,对他人商品进行对比、评价时,应当本着善意、中立、客观、公平等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做到言之有据,并避免贸然对同业竞争者进行负面评价,不能为了谋求一己私利损害他人、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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