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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 株洲居乐房地产公司被罚2.09万

2022-07-08 08:55:01 来源:中国网地产

湖南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月1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株洲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被罚2.09万元。

处罚信息显示,株洲居乐房地产公司从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7月10日,在相关广播节目中发布房地产广告,内容为:“我可以在株洲读长郡了。是呀,住居乐云雅苑,宝贝小学初中都读长郡名校、云龙区政府旁居乐云雅苑、115—145学府华宅、免迁户口签约即可入驻、长郡首付两万起即买即入住、现房火热发售中”。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株洲居乐房地产公司在售楼部发布店堂广告及发放宣传单,店堂广告内容为:“读长郡小学,长郡中学(初中),住云雅”“签约长郡中小学,九年无忧教育”等,宣传单内容为“云雅苑,首付6万起,读长郡名校,让孩子赢在起跑线”“40分钟直达黄花机场,30分钟抵达武广高铁” 等。

株洲居乐房地产公司发布上述广告涉及房地产面积的内容均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 共支付广告费用1.045万元。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株洲居乐房地产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和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行为。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与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给予株洲居乐房地产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2.09万元。

标签: 违法房地产广告 株洲居乐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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