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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局起草了《沈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2021-09-15 08:39:26 来源:辽沈晚报

日前,沈阳市房产局起草了《沈阳市保障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障租赁住房租期最短半年,最长3年……

保障租赁住房租期最短半年,最长3年;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不设收入门槛;申请人不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将被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无正当理由累计空置6个月以上收回住房……

日前,沈阳市房产局起草了《沈阳市保障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7日前,有关单位和公众通过多种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沈阳市保障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保障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具体保障对象:在沈阳市市内九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就业、创业、生活的无房常住人口(主要是新市民、引进人才、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等),同时,未享受沈阳市其他保障住房及相应补贴,不设收入门槛。

具体来说,有三种租赁方式。除了单位集中申请、人才专项供应之外,个人单独申请还分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线上申请时,申请人可登录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台,按照提示录入个人信息,进行人脸识别,经系统后台比对后,申请人可直接查询审核结果。线下申请时,申请人需持申请要件到保障租赁住房项目进行登记,由运营机构进行准入审核。

沈阳市保障租赁住房将采取的3种配租方式中,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统建的保障租赁住房被人社部门认定为人才公寓的,只能向各类人才专项供应,人才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人社部门另行规定;社会资本筹建的保障租赁住房被人社部门认定为人才公寓的,优先向各类人才专项供应,剩余房源可向各类保障对象配租;未被人社部门认定为人才公寓的保障租赁住房项目,可向各类保障对象配租。

所有房源的配租信息将纳入沈阳市租赁交易服务台,在项目配租前,也将在该台发布相关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地址、剩余房源数量、租金价格、户型信息等。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保障租赁住房单次租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可向运营机构申请续租。

在租金方面,市房产局根据租金和地域经济相似合理划分租金指导价格区域,通过综合测算确定各区域租金指导价格;租金均价格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所在区域租金指导价格的90%,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承租人申请续租时沈阳市租赁交易服务台将对申请人重新进行准入审核。承租人或同住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或不继续在沈阳工作、创业、生活的应当退出保障租赁住房。

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承租保障租赁住房的;改变保障租赁住房结构或房屋用途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空置6个月以上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在承租房屋内从事经营或违法活动的。以上五种情况出现,运营机构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租赁住房,并结算费用。

此外,申请人不如实提供身份信息,伪造身份证明等材料或承诺事项不实的,市房产局应当立即取消其保障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并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对运营机构也有约束。比如私自出租房源,造成配租对象无法按期入住的,将取消其保障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并追缴已减免税费和水、电、暖、气已优惠差价等。

10月7日之前,针对该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发送电子邮件到邮箱:zfbzc2019@163.com;通信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1620室,邮政编码110014。

标签: 沈阳市,住房,管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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