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属: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2023-08-27 17:28:58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01061 证券简称:中信金属 公告编号:2023-024
(资料图)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审议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涉及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 3,091.69 万元
(不含税)。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
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
出具《关于同意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3)580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1,153,847 股,发行价格为 6.58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 329,759.23 万元(人民币,下同),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部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
明(2023)验字第 61298865_A01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一)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采购销售服务网络建
设项目
总计 399,993.00 399,993.00
根据《招股说明书》,如果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以上预计募集资金投资
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存在的资金缺口,公司将自筹解决;如果本次募集
资金到位前公司需要对上述拟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则公司将用自筹资金投
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置换上述自筹资金。
(二)后期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319,417.74万元,低于《招股
说明书》中原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399,993.00万元,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
利实施,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IPO募投项目拟投
入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同比例扣减,调
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使用募集
序号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
资金金额
采购销售服务网络
建设项目
总计 399,993.00 319,417.74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为顺利推进本次公开发行项目,公司利用自筹资金支付了本次发行的相关
费用。截至2023年8月1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实际金额为人
民币3,091.69万元(不含税),本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091.69万元
置换上述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本次拟置换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含税) 的金额(不含税) (不含税)
其他发行费
用
总计 3,171.68 3,091.69 3,091.69
上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置换后,以自
筹资金投入的发行费(不含税费)都已置换完毕。
四、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
人民币3,091.69万元(不含税)。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符
合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
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
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置换事项和相关程序符合
有关监管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安永华明(2023)专字
第 61298865_A03 号),认为公司的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报告在所有重大
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
格式指南编制,如实反映了 2023 年 8 月 25 日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
意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
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
议。
特此公告。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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