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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洲: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8-08 23:20:20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000801        证券简称:四川九洲              公告编号:2023035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资料图】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8 月 8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

限公司会议室。

本次会议由董事袁红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489,836,58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9%。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486,907,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7.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2,92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卢勇律师、

丁婧雅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

了以下议案:

  (一)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票数为489,801,58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99%,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

况:获得的选票数为289430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8.81%。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票数为489,801,58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99%,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票数为2,894,300票,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8.81%。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票数为489,801,58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99%,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票数为2,894,300票,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8.81%。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票数为489,801,58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99%,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票数为2,894,300票,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8.81%。

 (二)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

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票数为489,801,58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99%,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票数为2,894,300票,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8.81%。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票数为489,801,58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99%,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票数为2,894,300票,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8.81%。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票数为489,801,58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99%,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票数为2,894,300票,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8.81%。

 (三)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票数为489,801,58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99%,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票数为2,894,300票,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8.81%。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票数为489,801,58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99%,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票数为2,894,300票,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8.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卢勇、丁婧雅。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

所关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

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

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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