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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生物: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李波)

2023-08-08 16:29:08 来源:证券之星

  提名人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李波为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东方基因

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

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

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

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

    《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

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浙

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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