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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威科技: 爱威科技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07-06 18:15:42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88067      证券简称:爱威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0


【资料图】

      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9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8,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1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8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丁建文、林常青、周丰良、王晓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

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待其转让

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

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

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9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

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

有本公司股票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

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

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

币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731-89715453

特此公告。

                     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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