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贝航科: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3-06-20 23:13:16 来源:证券之星
股票代码:001316 股票简称:润贝航科 公告编号:2023-024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资料图)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限售起始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24 日,发行
时承诺限售期为 12 个月;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5219%。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3,208,363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0105%;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润贝航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978 号),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润
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602 号)
同意,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后,
公司股本由 6,000.00 万股增加至 8,000.0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的 2,000.00 万股无
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份。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8,41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股份中,因间接持股的部分股东存在限售条件或
相关承诺,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3,208,3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
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深圳市飞航联盟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深圳飞宇
联盟企业(有限合伙)及通过上述两个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承诺主体,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
的承诺如下: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
(1)深圳市飞航联盟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深圳飞宇联盟企业(有限合伙)承
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
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俊锋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
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
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③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监高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
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承诺人离职后半年内,承诺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
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承诺人
亦遵守本条承诺。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徐烁华、高木锐、周维、田野
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
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②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
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③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监高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
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承诺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承
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承诺人亦
遵守本条承诺。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云云、郭玉卓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
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②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监高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
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承诺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承
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承诺人亦
遵守本条承诺。
(1)深圳市飞航联盟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深圳飞宇联盟企业(有限合伙)承
诺
①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
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以及承诺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②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
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承诺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该等
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
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
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 2%(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持股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不
含本数)时除外。
④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
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承诺人将配
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
信息披露义务。持股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不含本数)时除外。
⑤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
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承诺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⑥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承诺人由
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俊锋承诺
①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
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以及承诺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②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
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承诺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该等
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
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承诺人将配合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
露义务。
④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
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承诺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⑤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承诺人由
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徐烁华、高木锐、周维、田野
承诺
①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
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以及承诺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②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
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
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承诺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④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承诺人由
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云云、郭玉卓承诺
①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
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以及承诺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②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
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
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承诺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④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承诺人由
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包括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承
诺主体)在限售期内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
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提
供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 年 6 月 26 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8,41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5219%,本次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3,208,3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10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2 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实际可上市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序号 股东全称 流通数量(股) 备注
(股) (股)
注2
深圳市飞航联盟有限
合伙(有限合伙)
深圳飞宇联盟企业
(有限合伙)
合 计 8,417,500 8,417,500 3,208,363 /
注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注 2:“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扣除实际控制人承诺锁
定的股份及董监高间接持有股份总数 75%后的数量,该数据经过四舍五入。
注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深圳市飞航联盟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中,合伙人刘
俊锋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徐烁华为公司现任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合伙人周维、田野为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将严
格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
注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深圳飞宇联盟企业(有限合伙)中,合伙人刘俊锋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高木锐为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合伙人李云云、郭玉卓为公司现任监事,合伙人周维为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将严格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后,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
并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将督
促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
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股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
件股份
首发前限售股 60,000,000 75.00% -8,417,500 51,582,500 64.48%
二、无限售条
件股份
三、总股本 80,000,000 100.00% 0 80,000,000 100.00%
注:以上数据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
股东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开披露文件中做出的相关承诺,本次申请解除
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关于本次限
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三)《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四)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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