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 H股公告—分派2022年末期股息、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及H股股东税项减免信息-要闻速递
2023-05-29 19:11:45 来源:证券之星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
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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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al China Securities Co., Ltd.
(2002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文公司名稱為「中原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香港以「中州証券」名義開展業務)
(股份代號:01375)
分派2022年末期股息、
暫停辦理H股股份過戶登記及
H股股東稅項減免信息
茲 提 述 中 原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日 期 為2023年3月29日 之 截 至2022年
大 會(「年 度 股 東 大 會」)通 告(「該 通 告」)、日 期 為2023年5月3日 有 關(其 中 包 括)
本 公 司2022年 度 利 潤 分 配 方 案 之 通 函(「該 通 函」)及 日 期 為2023年5月24日 之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投 票 結 果 公 告。除 另 有 指 明 外 ,本 公 告 所 用 詞 彙 與 該 公 告 、該 通 告
及該通函所 界 定 者 具 相 同 涵 義 。
分 派2022年 末 期 股 息 及 暫 停 辦 理H股股份過戶登記
關 於 截 至2022年12月31日 止 年 度 之 末 期 股 息 分 配 方 案 的 決 議 案 已 於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上 獲 批 准。本 公 司 將 派 付2022年 末 期 股 息 每10股 股 份 人 民 幣0.07元(含 稅)
(「2022年 末 期 股 息」)。就 向 本 公 司H股 股 東 分 派2022年 末 期 股 息 而 言 ,有 關 股
息 將 派 付 予 於2023年6月16日(星 期 五)名 列 本 公 司H股 股 東 名 冊 的 股 東 。為 確 定
有 權 收 取2022年 末 期 股 息 的H股 股 東 身 份 ,本 公 司 將 於2023年6月13日(星 期 二)
至2023年6月16日(星 期 五) ( 包 括 首 尾 兩 天)暫 停 辦 理H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期
間 不 接 受 任 何 本 公 司H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為 符 合 資 格 收 取2022年 末 期 股 息 ,所
有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 股 票 須 不 遲 於2023年6月12日(星 期 一)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前
送 達 本 公 司H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后大道東183號 合 和 中 心17樓1712–1716號 舖 。
–1–
H股持有人支付。以港幣實際派發的H股2022年末期股息金額按2023年5月24日(即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召 開 日)前 五 個 工 作 日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公 佈 的 人 民 幣 兌 換 港 幣 平 均
基 準 匯 率(即 人 民 幣0.89574元 兌1.00港 元)計 算。據 此,2022年 末 期 股 息 約 為 每
另 外,董 事 會 謹 此 知 會 股 東,派 付 予 於2023年6月16日 名 列 本 公 司H股 股 東 名 冊
的H股 股 東 之2022年 末 期 股 息 ,預 期 派 付 日 期 確 定 為2023年6月29日 左 右。除 此
以外,該公告及該通告中提及的有關分派2022年末期股息的其他詳情維持不變 。
H股 股 東 稅 項 減 免 信 息
企業所得稅
根 據《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實 施 條
例》及《關 於 中 國 居 民 企 業 向 境 外H股 非 居 民 企 業 股 東 派 發 股 息 代 扣 代 繳 企 業 所
得 稅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的 規 定 ,本 公 司 向 名 列 於 本 公 司H股 股 東 名 冊 上 的 非 居
民企業股東 派 發2022年 末 期 股 息 時 ,統 一 按10%的 稅 率 代 扣 代 繳 企 業 所 得 稅。
個人所得稅
根 據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頒 佈 的《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國 稅 發[1993]045號 文 件 廢 止 後 有
關 個 人 所 得 稅 徵 管 問 題 的 通 知》( 國 稅 函[2011]348號),境 外 居 民 個 人 股 東 從 境
內 非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在 香 港 發 行 的 股 票 取 得 的 股 息 紅 利 所 得,應 由 扣 繳 義 務 人
依 法 代 扣 代 繳 個 人 所 得 稅。然 而,境 內 非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在 香 港 發 行 股 票 ,其 境
–2–
外居民個人股東根據其居民身份所屬國家與中國簽署的稅收協定及中國內地
和香港(澳門)間 稅 收 安 排 的 規 定,享 受 相 關 稅 收 優 惠 。
根 據 上 述 規 定,本 公 司 向H股 股 東 派 發2022年 末 期 股 息 時 ,對 於H股 個 人 股 東 ,
本 公 司 一 般 將 按10%稅 率 代 扣 代 繳 股 息 的 個 人 所 得 稅 ,惟 稅 務 法 規 及 相 關 稅 收
協 議 另 有 規 定 者 ,本 公 司 將 按 照 相 關 規 定 的 稅 率 和 程 序 代 扣 代 繳 股 息 的 個 人
所得稅。
滬股通投資者 利 潤 分 配
根 據《關 於 滬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試 點 有 關 稅 收 政 策 的 通 知(財 稅
(「財 稅81號」)的 相 關 規 定 : 對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投 資 者(包 括 企 業 和 個
[2014]81號)》
人)投 資 本 公 司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A股 股 票(「滬 股 通」),其 股 息 紅 利 將
由 本 公 司 通 過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中 國 結 算」)上 海 分 公 司 向 股
票 名 義 持 有 人 賬 戶 以 人 民 幣 派 發 。本 公 司 按 照10%的 稅 率 代 扣 所 得 稅 ,並 向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辦 理 扣 繳 申 報 。對 於 滬 股 通 投 資 者 中 屬 於 其 他 國 家 稅 收 居 民 且 其
所 在 國 與 中 國 簽 訂 的 稅 收 協 定 規 定 股 息 紅 利 所 得 稅 率 低 於10%的 ,企 業 或 個 人
可 以 自 行 或 委 託 代 扣 代 繳 義 務 人,向 本 公 司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提 出 享 受 稅 收 協 定
待遇的申請 。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按已徵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
納稅款的差 額 予 以 退 稅 。
滬股通投資者股權登記日、現金紅利派發日等時間安排與本公司A股股東一致。
港股通投資 者 利 潤 分 配
對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投 資 者(包 括 企 業 和 個 人)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投 資 者(包 括
企 業 和 個 人)投 資 本 公 司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的H股 股 票(「港 股 通」),本 公 司 將
與 中 國 結 算 簽 訂《港 股 通H股 股 票 現 金 紅 利 派 發 協 議》,據 此,中 國 結 算 作 為 港
股 通H股 投 資 者 名 義 持 有 人 接 收 本 公 司 派 發 的 現 金 紅 利 ,並 通 過 其 登 記 結 算 系
統將現金紅 利 發 放 至 相 關 港 股 通H股 股 票 投 資 者 。
–3–
根 據 財 稅81號 的 相 關 規 定 : 對 內 地 個 人 投 資 者 通 過 滬 港 通 投 資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H股 取 得 的 股 息 紅 利 ,H股 公 司 按 照20%的 稅 率 代 扣 個 人 所 得 稅 。對 內 地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通 過 滬 港 通 投 資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股 票 取 得 的 股 息 紅 利 所 得,按 照 上
述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稅款 ,
應 納稅款由企 業 自 行 申 報 繳 納 。
根 據《關 於 深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試 點 有 關 稅 收 政 策 的 通 知(財 稅
[2016]127號)》)的 相 關 規 定 : 對 內 地 個 人 投 資 者 通 過 深 港 通 投 資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H股 取 得 的 股 息 紅 利 ,H股 公 司 按 照20%的 稅 率 代 扣 個 人 所 得 稅 。對 內 地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通 過 深 港 通 投 資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股 票 取 得 的 股 息 紅 利 所 得,按 照 上
述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稅款 ,
應 納稅款由企 業 自 行 申 報 繳 納 。
港 股 通H股 股 票 投 資 者 的 現 金 股 息 以 人 民 幣 派 發 。港 股 通 投 資 者 股 權 登 記 日、
現 金股息派發 日 等 時 間 安 排 與 本 公 司H股 股 東 一 致 。
本 公 司 將 嚴 格 遵 守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及 關 於 代 扣 代 繳 企 業 所 得 稅 的 通 知。本 公 司
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後,任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條約有權享有企業
所得稅減免的企業股東 ,可根據相關適用法律、法規或條約的規定自行向主管
稅 務 機 關 申 請 退 稅 。對 於 任 何 因 股 東 身 份 未 能 及 時 確 定 或 確 定 不 準 確 而 引 致
的 任何申索或 對 上 述 代 扣 代 繳 機 制 的 任 何 爭 議 ,本 公 司 概 不 負 責 。
如H股 股 東 對 上 述 安 排 有 任 何 疑 問 ,可 向 彼 等 各 自 的 稅 務 顧 問 諮 詢 相 關 稅 務 法
律 及法規對本 公 司 派 付 股 息 以 及 持 有 及 買 賣H股 的 稅 務 影 響 的 意 見 。
–4–
本 公 司 已 委 任 招 商 永 隆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為 香 港 收 款 代 理 人(「收 款 代 理 人」),並
將已宣派的2022年 末 期 股 息 支 付 予 收 款 代 理 人 ,以 待 支 付H股 股 東 。
有 關 向A股 股 東 派 發2022年 末 期 股 息 的 安 排 詳 情 ,本 公 司 將 另 行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網 站 另 行 公 佈 ,有 關 公 告 亦 將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13.10B條 以 海 外 監 管 公
告方式在香 港 聯 交 所 網 站 刊 登 。
承董事會命
中 原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董事長
菅明軍
中國,河南
於 本 公 告 日 期,董 事 會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菅 明 軍 先 生 ; 非 執 行 董 事 李 興 佳 先 生、張 秋 雲 女 士、唐
進先生、田聖春先生、張笑齊先生及陸正心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張東明女士、陳志勇先生、
曾崧先生及賀俊先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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