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泰股份: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热闻
2023-05-26 20:14:42 来源:证券之星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
(资料图)
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航
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泰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机构,对集泰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581号《关于核准广州集泰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已于2020年12月非公开发行
额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1,900.00万元(含增值税)后
(应支付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2,200.00万元(含增值税),实际支付人民币1,900.00
万元(含增值税),差额人民币300.00万元(含增值税)已于2020年7月28日支付),
实际收到净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1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
字[2020]42229号验资报告。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
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7,350.00万元人民币对全资子公司广州从化兆
舜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款到账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增资资金到位情
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资[2021]07000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
的存储、使用、变更、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二)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根据上述相关规则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在银行设立募集
资金专户。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学城科
技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西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三)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存放情况
截至 2023 年 5 月 24 日,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额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 广 州 集 泰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学城科技支行 1500833674737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广 州从化兆舜新材料有限公司
州黄埔大道西支行 38830188000082456
合计 3,425.98
注:广州从化兆舜新材料有限公司账户余额0.41万元为利息收入。
三、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及节余募集资金情况
(一)结项项目情况
截至2023年5月24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年产双组份
硅橡胶15,000吨和乙烯基硅油8,000吨项目”和“年产中性硅酮密封胶15,000吨和改
性硅酮密封胶15,000吨项目”已实施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
结项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项目建设待 预计节余募
项目进
项目名称 拟投入金 累计投入 支付尾款金 集资金金额
展
额(注4) 金额 额 (注1)
年产双组份硅橡胶
年 产中性硅酮密封胶
封胶15,000吨项目(注3)
合计 27,745.04 24,605.24 1,744.62 1,681.36 -
注1:预计节余募集资金金额包含利息收入金额。
注2:“年产双组份硅橡胶15,000吨和乙烯基硅油8,000吨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其结余资金586.16万元用于调整后的“年产中性硅酮密封胶15,000吨和改性硅酮密封胶15,000
吨项目”。相关事项已经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目已结项。
注3: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根
据经营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战略调整以及项目实际进展状况,结合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
情况,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将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调整后项目。原募投项目
“年产中性硅酮密封胶80,000吨和改性硅酮密封胶30,000吨项目”调整成为“年产中性硅酮密封
胶15,000吨和改性硅酮密封胶15,000吨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变。
注4: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为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变更后的承诺投资总额
吨和乙烯基硅油8,000吨项目的利息净收入。
(二)本次结项项目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公司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
定,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完成的前
提下,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加强各个环节成本的
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地节约了项目建设费用,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
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综上各种因素本次结项项目产生节余募集资金。
四、募投项目结项后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计划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年产中
性硅酮密封胶15,000吨和改性硅酮密封胶15,000吨项目”结项,并将前次募投项目
的节余募集资金1,681.36万元(包含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专户
实际余额为准)转入公司一般银行账户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
公司本次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
度保管及使用补充的流动资金,确保相关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活动。公司承诺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
投资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实现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待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及募投项目建设尾款支付
完毕之后,公司将办理销户手续,注销相关募集资金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项
目实施主体、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
响
公司本次对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
动资金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增强公司运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有利于公司的长
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均是公司依据该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慎测算得出,包含了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及利用自有资金解决
差额或先行投入的实际情况。本次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
六、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年产中性硅酮密封胶15,000
吨 和 改 性 硅 酮 密 封 胶15,000 吨项 目”结 项, 并 将前 次 募投 项目 节 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并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募投
项目的实施进度及公司整体规划而作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增强公司运营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年产中性硅酮密封胶15,000吨和改性硅酮密封胶15,000吨
项目”予以结项并将前次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投项目“年产中性硅酮密封胶15,000吨和改性硅酮密封胶15,000吨项目”
予以结项是公司根据客观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
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也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相关
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投
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毛 军 陈 静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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