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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_速看

2023-05-19 21:04:24 来源:证券之星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048        股票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23-021


(资料图片)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469,265,0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57.64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72,716,3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45.7829%。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96,548,7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96,713,5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11.87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4,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股份96,548,7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8,867,2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2%;反对 294,9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8%;弃权 10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15,6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87%;反对 294,9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49%;弃权 10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8,867,2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2%;反对 294,9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8%;弃权 10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15,6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87%;反对 294,921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49%;弃权 10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8,867,2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2%;反对 294,9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8%;弃权 10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15,6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87%;反对 294,9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49%;弃权 10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9,014,7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7%;反对 147,4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4%;弃权 10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63,1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12%;反对 147,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4%;弃权 10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8,952,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4%;反对 140,6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0%;弃权 17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同意 96,400,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67%;反对 140,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54%;弃权 17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7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717,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048%;反对 6,444,2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33%;弃权 10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166,3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2303%;反对 6,444,2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33%;弃权 10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523,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9%;反对 147,4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4%;弃权 4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523,8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9%;反对 147,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4%;弃权 4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9,117,6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6%;反对 147,4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566,0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6%;反对 147,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度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8,863,1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4%;反对 377,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4%;弃权 2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11,5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44%;反对 377,3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01%;弃权 2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9,035,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1%;反对 205,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7%;弃权 2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83,8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26%;反对 205,2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22%;弃权 2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海律师、于凌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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