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观点:通达海: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03-19 21:14:12 来源:证券之星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须由董事会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一)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员的禁止性情形;
形;
作背景;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
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即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举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形成决
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工作小组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审议;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
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根据对被提名人意见征
求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
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无法履行职责或不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
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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