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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热闻】宝塔实业: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告

2023-01-19 21:18:33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3-018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资料图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

的方式和格式,在规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

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 及时、平等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 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而且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董事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

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

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

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

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四)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

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五)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

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六)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七) 第九条(一)至(六)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八)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

况报告书。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

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的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四)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根据《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

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

  (一)临时报告主要是指:除上述定期报告以外,公司发

生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及时将该重大事件的

有关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报告。

  (二)按临时报告的内容可分为: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产生重大影响;

拆上市或者挂牌;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件的内容和披露程序的具体要求按《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述所指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告时。

  (五)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六)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七)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

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八)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二条 暂缓披露和免予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后可以暂缓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

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经其同意可以豁免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

  (一)编制报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应会同财务中心,尽快拟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时间表,

并协调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分、子公司根据定期报告编制的有关

规定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草稿。

  (二)审批报告

  定期报告完成后,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及监事

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三)发布报告

  定期报告在经过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批准后,由董事长或

董事长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同时

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

  (一)收集信息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联络员、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

述须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的重大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的涉及须披

露重大事件的质询或查询后,应立即就该等事件与所涉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并收集相关信息。

  (二)编制报告

  就拟披露的事件,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相关部

门及各分、子公司应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编写。

  (三)审核报告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

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议、董事会、

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四)发布报告

  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分管领导签

发,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信息是否涉

及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咨询。

  第十六条 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各部门及各

分、子公司的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提

供的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进一步的

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信息披露档案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络人,

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便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调公司有关部门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并负责履行披

露程序。

  (三)负责起草临时报告。

  (四)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五)汇总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

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示跟

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六)负责起草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妥

善保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记录。

  (七)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

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八)为履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义务所必须负责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

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

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

露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

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

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有义务配合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信息披露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

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为各自范围内的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人,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以

及分、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报告其管辖范围内的信息。各部门以及分、子公司应当指定专

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

告信息。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外传递公司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将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

他重大事件告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

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范围内的信息披露

义务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作为信息披露

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中与其所在公司相关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

作。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事务应遵守相关的

规定。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不能确信有关

信息是否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并确认。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及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员应确保公

司对不同投资者的公平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

务总监、公司发言人、业务部门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参与方,在

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员或接受媒体访问前,须事先知会董事

会办公室并在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在场时开展交流,以保

证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和一致性。当不确定是否会发生信息泄漏

或选择性披露时,可征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的意

见。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员

时,若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

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员要求

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价格敏感信息时,也必须

拒绝回答。

  第三十五条 如证券分析员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所提供

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实质性及/或重

大错误时,公司应要求其即刻作出更正。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

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

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

资料时,公司应不予置评。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

及有关市场传闻。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当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时,

公司则有责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

作人员,在该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也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

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

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

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

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

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

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须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

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

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四十二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

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

  第四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公司应当立即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由于本办法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违

反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有关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擅自对外披露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应承担直接责任。视造成后果的轻重,可给予批评、通报或扣

发薪资和奖金的处罚,直至解除其职务。情节恶劣的,将追究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

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中国证监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相应修订本制

度。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自董事会

决议公告之日起实施,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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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信息披露 宝塔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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