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明诚: 天津入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3-01-13 18:56:22 来源:证券之星
天津入云律师事务所
(资料图)
关于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提交单位:天津入云律师事务所
致: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入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武汉当代明
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
宋卉律师和陈家绪律师见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武汉当代明诚文化
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律师见证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的《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以及所作出的
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及其上面的签
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会
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材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
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告的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召集人”)决议于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刊载了《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
通知了各位股东。
召集人在法定时间内公告了《会议通知》,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等重要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开。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
票平台的具体时间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与公告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实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
权代表人数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230,276,909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9.49%。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
表人数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72,621,887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29.59%,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或其合法授权代表人。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
股份 57,655,0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09%。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大会。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式。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代
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
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0,183,6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9594%;反对 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4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表决结果为:同意 24,025,76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131%;反对 93,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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