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股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2022-11-11 21:16:14 来源:证券之星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法律意见
中国 北京
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法律意见
致: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担任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
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上述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
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此前出具的《法律意见》中的
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法律意见
了《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华宝香精股份有限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和《关于核查<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现阶段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尚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尚未生效实施。
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公司《首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
关制度文件等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法律意见
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限制性股票尚未实际授出,本次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产生
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鉴于本激励计划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实施首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以及公司的说明,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以来,受内外部宏观环境及相关政策变化等不利因素影
响,行业发展面临较大的挑战;与此同时,由于市场竞争、下游市场需求变化等
多重因素影响,公司所面临的环境情况、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核心要素
较制定该计划时均已发生较大变化,股票价格也相应发生较大波动。综合考虑外
部不利因素的持续影响及后续变化存在的不确定性,公司继续实施首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结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
从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保护核心团队积极性出发,经公司审慎考虑后,决定终
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尚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尚未实际授出,
本次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未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发展战略、经营规划造成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法律意见
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就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事宜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张 明
周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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