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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德斯: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2022-11-09 19:12:14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88178     证券简称:万德斯      公告编号:2022-040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

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2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彭征安先生作

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

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

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披露了《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32)。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

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2022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了《南京

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

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调整情况的说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权益的资格,以及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公司董事会根据《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2022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

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50.00万股不变,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人数由106人调整为104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129.17万股调整为126.32万

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2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1.06万股;

预留权益数量由20.83万股调整为23.68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4万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95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

总量的20%。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

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股权激励相关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

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对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鉴于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权益的资格,

以及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

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批准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内,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

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

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核通过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激励对象名单内。调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权益数量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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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激励计划 关于调整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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