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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检测: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11-04 20:09:48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003008               证券简称:开普检测         公告编号:2022-068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1 月 4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1 月 4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4 日 9:1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4 人,代表 股 份

  (1)通过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共 30 人 , 代 表股 份 数量为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134,53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82%。

  (3)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134,5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82%。

会会议(其中,独立董事马锁明、唐民琪以通讯方式出席),公司总经理和其他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委派律师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审

议了如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374,14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363,4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周理君律师、张安妮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所关于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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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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