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焦点:天茂集团: 舆情管理制度(202210)
2022-10-28 20:04:04 来源:证券之星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经2022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资料图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
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
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
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
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依法应对、主动引导、统一指挥、
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
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
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
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
情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
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
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
客、微博、问答、论坛、贴吧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
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
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条 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
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
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
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
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
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
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
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
职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
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
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
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
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
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
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
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
定实施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
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
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之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
亦同。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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