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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森股份: 哈森股份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2022-10-26 18:15:25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03958    证券简称:哈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9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拟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并相应修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及摘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

条款。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的原因

店铺的经营影响较大,特别是上海、长春、沈阳、青岛等地的疫情。由于公司销

售店铺主要分布在全国各大中城市,上海及周边地区又是公司实体店铺的集中

地,各地区的业务根据疫情受到不同程度影响:

售减少;

而影响销售;线上业务因物流不畅,影响线上渠道的销售;

部分营销方案无法正常执行。

  受上述等因素影响,2022 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6,054.66 万元,同比

下降 24.4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243.52 万元,同比下降

-1,297.66%。

   综上,由于疫情影响,今年的外部经营环境不及预期,特别是线下渠道的经

营环境对公司的销售业务影响较大。公司在 2021 年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

是基于公司在未来一定时期处于正常经营的环境前提下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考

虑到今年经营环境与公司在制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发生了较大变

化,若公司继续按照原激励计划执行,将削弱激励计划对于激励对象的激励性,

且与激励计划的初衷相悖,不利于提高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不利于公司可持续健

康发展,进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层及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将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第二个业绩考核期间由 2022 年度调整为 2023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不变,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

售安排、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进行调整,其他未修订部分,

仍然有效并继续执行。调整后的方案,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

   二、调整内容:

   (一)有效期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2 个月。

   (二)限售期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自授予之

日起计算。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30 个月,自授予之

日起计算。

  (三)解除限售安排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2 期解除限售,每

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50%、50%,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

第一次解除限售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

第二次解除限售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2 期解除限售,每

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50%、50%,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

第一次解除限售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2 个

第二次解除限售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公司绩效考核目标

  (1)《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二)公司绩效考核目标”调整前后具

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本计划在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考核,以 2020 年审计报告确定的 2020 年营业

收入指标为基数,以是否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为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进行解除限售的

条件。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 以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1 年度营业收入比 2020

解除限售              年度增长不低于 10%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次 以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 年度营业收入比 2020

解除限售              年度增长不低于 20%

  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修订后:

  本计划在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考核,以 2020 年审计报告确定的 2020 年营业

收入指标为基数,以是否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为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进行解除限售的

条件。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 以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1 年度营业收入比 2020

解除限售              年度增长不低于 10%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次 以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 年度营业收入比 2020

解除限售              年度增长不低于 20%

  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

“三、绩效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发

展能力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

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

础上,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2022 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20%的业绩考核目标。

  修订后: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发

展能力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

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

础上,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2023 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20%的业绩考核目标。

  (五)、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1)

    《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之“一、会计处理方法”

之“(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的规定:“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对

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授予的权益工具,应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确认其公允价

值。”根据以上要求,公司运用基于 B-S 股票期权模型测算本计划各期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测算参数如下:

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相同,实际价格以授予日当日收盘价

为准)。

期存款基准利率,即 1.5%、2.1%。

  假设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15 日,授予日股票市

场价格为 6.76 元/股,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则测算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合计为 705.41 万元。

  修订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的规定:“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对

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授予的权益工具,应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确认其公允价

值。”根据以上要求,公司运用基于 B-S 股票期权模型测算本计划各期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测算参数如下:

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相同,实际价格以授予日当日收盘价

为准)。

期存款基准利率,即 1.5%、2.1%。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2 日,授予日股票市场价

格为 6.39 元/股,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则

测算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合计为 588.86 万元。

  (2)

    《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之“二、本计划授予限

制性股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根据《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内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假设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则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

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   总摊销费用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

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报告为准。

  由于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且不会引起公司现金

流出,因此本计划的实施对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若考虑激励

计划的实施对激励对象的正向激励,其带来的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

加。

  修订后:

  根据《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内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本计划授

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2 日,则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

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 总摊销费用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2024 年度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

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报告为准。

  由于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且不会引起公司现金

流出,因此本计划的实施对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若考虑激励

计划的实施对激励对象的正向激励,其带来的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

加。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是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环境等所

采取的措施。此次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第二个业绩考

核期间由 2022 年度调整为 2023 年度,并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限售

期、解除限售安排、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内容,有助于充

分调动公司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

调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哈森商贸(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

相关核查意见。

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 OA 办公系统以及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

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11 月 6 日披露了《哈森

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于调整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等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哈森商贸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

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等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象 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披露了《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修订<哈森商贸(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对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修订,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第二个业绩考核期间由 2022 年度调整为 2023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不变,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

售安排、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进行调整,其他未修订部分,

仍然有效并继续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监事会意见

    《 关于修订<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第二

个业绩考核期间、激励计划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限制性股票会计处

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本次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关于修订<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公司层面第二个业绩考核期间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本次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第二个业绩考

核期间、激励计划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公

司业绩的影响进行调整,是公司根据目前经营环境及实际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本

次调整能更有效地将员工利益、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结合在一起及进一步激发公

司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修订调整。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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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哈森股份 激励计划 关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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